1 | 建築地號:埤頭鄉中和段461-11、461-10、461-9、461-1、461-15、地號土地,基地面積計394㎡-退縮地面積6㎡=其他面積388㎡,建築面積228.98㎡,總樓地板面積590.54㎡,1幢4棟地上3層4戶,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 |
2 | 主要變更內容:(1)因土地分割,A1戶變更為中和段461-11地號土地。原使用基地面積88.3㎡,變更為88㎡,減少0.3㎡。(2)因土地分割,A2戶變更為中和段461-10地號土地。原使用基地面積88.77㎡,變更為88㎡,減少0.77㎡。 |
3 | (3)因土地分割,A3戶變更為中和段461-9地號土地。原使用基地面積90.24㎡,變更為90㎡,減少0.24㎡。(4)因土地分割,A4戶變更為中和段461-1、461-15地號土地。原使用基地面積125.89㎡,變更為128㎡,增加2.11㎡。 |
4 | (5)原建蔽率59.14%。變更為59.02%,減少0.12%。(6)原容積率152.52%,變更為152.2%,減少0.32%。(7)原法定空地面積154.88㎡,變更為155.2㎡,增加0.32㎡。(8)其餘不變。 |
5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而肇至他人財產損失時,其設計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6 | 「台端(貴公司)取得使用執照,若非台端(貴公司)自行出資建造,而係因買賣、交換或贈與而承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7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