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檢附結構安全證明書 |
2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3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4 | 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所開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5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6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7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8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9 | 應於申報基礎勘驗時,檢附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 |
10 | 本案係彰化縣臨時性展演設施許可及管理作業程序第2點申請臨時展演設施:競選活動辦事處及其他設施。 |
11 | 申請人應於施工前將消防設備圖說及消防防護計畫送本縣消防局審查。 |
12 | 臨時展演活動期滿後應於三日內自行拆除完畢;如有正當理由,得報經原核准機關延長拆除期限;逾期未拆除者,應以違章建築論處。 |
13 | 臨時建築物使用期限以三個月為限,如有正當理由得於原核准使用期限內,檢附規定書圖文件得向本府申請延長使用期限。但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六個月。 |
14 | 本案依內政部107年8月2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3854號函略以:「...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15 |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有關申請建築執照涉有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他人建築房屋,係屬土地處分行為之一,如其處分合於土地法第34條之1,自得認可為建築法第30條所定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
16 | 本案於107年9月28日領有本府核發107府建管(臨使)字第0339469號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在案,惟已逾使用期限,本次係重新辦理臨時建照執照。 |
17 | 擅自建造罰款29,499元。 |
18 | 未依規定申報開工、放樣、基礎勘驗部分併案罰款新台幣9,0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