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建築地號:埤頭鄉埔東段33-49地號土地,基地面積計98㎡,建築面積58㎡,總樓地板面積178.96㎡,1幢1棟地上3層1戶,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 |
2 | 主要變更內容:(1)基地調整,原埔東段33-1地號,變更為埔東段33-49地號土地。(2)原基地面積98.43㎡,變更為98㎡,減少0.43㎡。(3)原其它面積98.43㎡,變更為98㎡,減少0.43㎡ |
3 | 主要變更內容:(4)原法定空地面積39.37㎡,變更為39.20㎡,減少0.17㎡。(5)原建蔽率58.93%,變更為59.18%,增加0.25%。(6)原容積率175.13%,變更為175.90%,增加0.77%(7)其餘不變。 |
4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而肇至他人財產損失時,其設計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5 | 「台端(貴公司)取得使用執照,若非台端(貴公司)自行出資建造,而係因買賣、交換或贈與而承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