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原408-16地號基地同意使用面積為110.25㎡,因地號分割,變更為408-24地號,面積為110㎡(減少0.25㎡)。 |
2 | 法定空地面積原為44.1㎡,變更為44㎡(減少0.1㎡)。 |
3 | 建蔽率原為56.34%,變更為56.47%(增加0.13%)。 |
4 | 容積率原為158.29%,變更為158.65%(增加0.36%)。 |
5 | 其餘不變。 |
6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7 | 本案為開業建築師設計簽證案件,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