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基地使用面積變更:原為192.8㎡,變更為194.58㎡,增加1.78㎡。 |
2 | 法定空地面積原為96.4㎡,變更為97.29㎡,增加0.89㎡。 |
3 | 一樓樓地板面積原為79.67㎡,變更為78.73,減少0.94㎡。 |
4 | 二樓樓地板面積原79.67㎡,變更為78.6㎡,減少1.07㎡。 |
5 | 三樓樓地板面積原79.67㎡,變更為78.6㎡,減少1.07㎡。 |
6 | 三樓陽台面積原為7.26㎡,變更為7.2㎡,減少0.06㎡。 |
7 | 屋頂突出物面積原為23.72㎡,變更為23.51㎡,減少0.21㎡。 |
8 | 建築面積原為79.67㎡,變更為78.73㎡,減少0.94㎡。 |
9 | 建蔽率原為41.32%,變更為40.46%,減少0.86%。 |
10 | 容積率原為123.97%,變更為121.25%,減少2.72%。 |
11 | 總樓地板面積原為262.73㎡,變更為259.44㎡,減少3.29㎡。 |
12 | 工程造價原為1313700元,變更為1297200元,減少16500元。 |
13 | 外觀變更、窗戶變更、結構變更。 |
14 | 其餘不變。 |
15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16 | 本案為開業建築師設計簽證案件,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
17 | 依據本府發布之「屏東縣建築案件違反行政裁罰基準」第三點規定之處以新台幣 3000 元罰鍰。
(違反建築法第 39 條第 項,依同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1 款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