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原983地號基地同意使用面積為195.85㎡,因地號分割,變更為983-28地號,面積為195㎡(減少0.85㎡)。 |
2 | 原法定空地面積97.93㎡,變更為97.5㎡(減少0.43㎡)。 |
3 | 原建蔽率43.55%,變更為43.74%(增加0.19%)。 |
4 | 原容積率128.9%,變更為129.47%(增加0.57%)。 |
5 | 其餘不變。 |
6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7 | 本案為開業建築師設計簽證案件,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
8 | 電信設備圖說,請逕向審驗機構申請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