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定綠化面積:30.62㎡,設計綠化面積:30.88㎡。 |
2 | 依縣府104年12月23日召開『核發建築執照如涉及農田水利溝搭排應注意事項及流程說明』會議決議,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內,倘污水設計放流於農田水利溝,請於取得建築許可後,依水利法規定向本府(工務處)申請搭排水許可,並完成搭排水管線及相關設施, |
3 | 俾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會同相關水利單位現場查驗 |
4 | 鄰地424地號執照,編號11停車位之部份停車面積(2.75㎡)停在本基地上 |
5 | 鄰地424地號執照,編號13停車位之部份停車面積(4.26㎡)停在本基地上 |
6 | 未完成道路闢建之建築基地出入通路之開闢,應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分別自行開闢完成3.5公尺以上之施工道路及依實際需要擬定之臨時排水系統;申請使用執照前應施工完成排水系統,並完成出入通路路面舖設 |
7 | 農舍及五層以下住宅(公寓)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應於請領使用執照前取得消防查核證明文件. |
8 | 變更設計說明: |
9 | 2~3樓平面變更 |
10 | 立面變更 |
11 | 建築面積原69.40㎡變更為78.06㎡。 |
12 | 設計建蔽率原45.33%變更為50.99%。 |
13 | 設計容積率原130.41%變更為140.57%。 |
14 | 設計空地面積原83.69㎡變更為75.03㎡。 |
15 | 工程造價原1,543,609元變更為1,533,400元。 |
16 | 總樓地板面積原231.5㎡變更為247.06㎡。 |
17 | 其餘同原核准 |
18 | 工程進度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