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原總樓地板面積2261.97㎡減少為1559.69㎡。 |
2 | 原建築物高度16.7公尺減少為8.7公尺。 |
3 | 原建蔽率52.63%增加為69%。 |
4 | 原容積率128%減少為90%。 |
5 | 原工程造價11,310,000元增加為12,181,178元。 |
6 | 原法定停車輛數8輛,實設11部,變更為法定6部。 |
7 | 原構造種類鋼骨構造變更為鋼筋混凝土。 |
8 | 地上4層1戶變更為地上2層2戶。 |
9 | 全區實設汽車輛數:室外6輛。 |
10 | 本建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 |
11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12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山坡地保育區丁種建築用地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13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檢第56條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14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5 | 依水土保持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102.5.2基府產工貳字第1020156217號) |
16 | 本案雜照併案申請。 |
17 | 本建築物屬共構案件。(102.3.18基建師會字第10201030號) |
18 | 本案首次掛號日期: 98年 12月24 日(法令適用日期:98 年12月24日)。 |
19 | 本案經起造人說明本建物用途非屬「基隆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作業要點之項目。 |
20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21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22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23 | 消防設施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24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劃(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整地執照應予使用執照申請時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 |
25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26 | 應設置監測系統,並應於查驗階段檢附現場施做照片。(並於使照領取後移交管委會) |
27 | 本案基地土地為部份使用,請檢具分割後土地登記膽本及地籍圖。 |
28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9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30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31 | 整地執照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收受棄土證明) |
32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 |
33 | 屬山坡地需提交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維護計劃說明書(88.09.02台內營字第8874432號函)辦理。 |
34 |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
35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36 | 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0 年5 月11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版本。 |
37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 1月 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38 | 103.1.28總收文1030005813號函,依103.1.24簽辦核准刪除執照加註事項:第2-5及2-9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