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取消人行步道一座(依基隆市政府99年7月12日基府教國參字第0990163801號函辦理) |
2 | 2.併案辦理室內裝修書面審查 |
3 | 3.建築物變更設計概要表地上2層申請面積筆誤修正,原核准:922.83m2變更後:934.73m2增減額:+11.90m2 |
4 | 4.餘同原核准 |
5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6 | 變更設計涉及消防變更應於該工程 竣工 報驗前檢具消防局會審核可證明。 |
7 | 變更設計如涉及增減造價應依營造業法規定辦理。 |
8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學校用地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9 | 本建物附設無障礙設施,辦理使用執照前需先向使管科取得完工勘檢許可。 |
10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1 | 本建築物係屬公共工程。 |
12 | 昇降設備(包含汽車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13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4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5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16 | 依本府99.7.12基府教國參字第0990163801號函同意核發使用執照不管制施作人行步道,惟該人行步道仍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提具後續預定辦理完成之期程並入使用執照檔案內。 |
17 | 依99.12.24核准加註99.12.09總收文0990128076號函准更正建物概要表內總樓地板面積為3587.90平方公尺及建蔽率為32.71%。 |
18 | 依100.05.10簽辦核准刪除執照加註事項:「使用執照申請應檢附之證明資料」之第5點「配合開闢計畫道路勘查核可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