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住二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2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3 | 污水處理設施依環評核准內容係集中設置,今申請人設置於深澳段65-22、65-21、65-20、65-19、65-4地號土地。 |
4 | 本案因污水處理設施環評核准內容係集中設置,故本市深澳段65-3至65-26地號土地之建照執照,應同時申請完工使用執照。如無法集中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應重新檢討設置並辦理變更設計。 |
5 | 電信管線設計審查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6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7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8 | 消防設施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9 | 廢棄土處理計劃(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整地執照應予使用執照申請時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 |
10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11 | 營建工程棄填土方量調查表。 |
12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程隊、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3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課、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4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