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現場施作完成後,因柱位有變動,故辦理第一次變更設計。惟第一次圖說變更遺漏未修正完妥,故本次再次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相關圖說已依現況繪製完妥。 |
2 | 增設行動不便者汽車停車位及機車停車位各一輛。原汽車停車位:177輛,變更後:178輛。原機車停車位:31輛,變更後:32輛。 |
3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4 | 變更設計涉及消防變更應於該工程 使照 報驗前檢具消防局會審核可證明。 |
5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學校用地(●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6 | 本建物係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興建之建物。 |
7 | 本建物附設無障礙設施,辦理使用執照前需先向使管科取得完工勘檢許可。 |
8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9 | 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時應自行拍照存證。 |
10 | 首次掛號日期:97年10月8日(法令適用日期:97年10月8日)。 |
11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2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3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14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照片各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