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汙水處理池原核准10人份改為20人份 |
2 | 1樓基地鋁門窗口DW2與原核准圖說不符,變更設計 |
3 | 2樓至4樓平面圖之室內隔間取消 |
4 | 屋頂層至電梯間平面圖漏繪兩台階補繪 |
5 | 正面屋頂加做裝飾牆辦理變更設計,故裝飾牆上方加做雨庇,屋突面積增加4.63m2,工程造價變更為2,617,050- |
6 | 其餘不變 |
7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住二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8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9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0 | 依水土保持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
11 | 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時應自行拍照存證。 |
12 | 本案係拆併建之建物。 |
13 | 本案係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規定建築基地綠化之建物。 |
14 | 昇降設備(包含汽車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15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程隊、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6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課、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7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18 | 車道出入涉及騎樓或人行道修改勘查核可證明。(工程隊) |
19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辦理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 |
20 | 應檢附整地工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圖。(農林課) |
21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後照片各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