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建物係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規定建築基地綠化之建物。 |
2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住二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3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4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5 | 依水土保持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
6 | 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時應自行拍照存證。 |
7 | 本建物係拆併建之建物。 |
8 | 電信管線設計審查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9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10 | 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11 | 消防設施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12 | 車道出入涉及騎樓或人行道修改檢附核可證明。(工程隊) |
13 | 廢棄土處理計劃(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整地執照應予使用執照申請時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 |
14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15 | 營建工程棄填土方量調查表。 |
16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程隊、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7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課、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8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19 | 車道出入涉及騎樓或人行道修改勘查核可證明。(工程隊) |
20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辦理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 |
21 | 應檢附整地工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圖。(農林課) |
22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後照片各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