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允建容積率=法定容積率360%+停獎允增容積率6.93%=366.93% |
2 | 本建物係依基隆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興建之建物增設地下 一 層 10 輛。 |
3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4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住宅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5 | 本建物附設殘障設施。 |
6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7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8 | 六樓以上或戶數30戶以上應檢具垃圾收集場、防治污染計劃等證明。(環保局) |
9 | 電信管線設計審查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10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11 | 20戶以上檢具可配合供水證明。(自來水公司) |
12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13 | 消防設施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14 | 基地外排水系統檢附審核核准證明。(下水道課) |
15 | 廢棄土處理計劃(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整地執照應予使用執照申請時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 |
16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17 | 營建工程棄填土方量調查表。 |
18 | 昇降設備(包含汽車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19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程隊、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0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課、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1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22 | 六樓以上或30戶以上環保勘查核可證明。(環保局) |
23 | 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下水道課) |
24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於金融業者設立專戶儲存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辦理) |
25 | 屬山坡地需提交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維護計劃說明書(88.09.02台內營字第8874432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