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容積率原核准144%,變更後為150%,容積樓地板面積增加10.15m2,建蔽率不變。 |
2 | 增設地上1樓夾層,樓地板面積10.15m2。 |
3 | ㄧ樓高度原核准為4.2m,變更後為6m。 |
4 | 法定工程造價增加50,750元。 |
5 | 一、二、三層陽台原核准每層8.7m2,變更後每層陽台面積8.39m2,計減少0.93m2,總樓地板面積增加10.15m2。 |
6 | 其餘不變。 |
7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住一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8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9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0 | 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時應自行拍照存證。 |
11 | 請於開工前將基地內鐵造建物及活動車棚拆除完畢並檢附拆除完畢照片。 |
12 | 電信管線設計審查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13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14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15 | 基地外排水系統檢附審核核准證明。(下水道課) |
16 | 廢棄土處理計劃(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整地執照應予使用執照申請時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 |
17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18 | 檢具6米道路逕為分割完竣之土地謄本及地籍圖。(86.6.26基府工管字第053765號函) |
19 | 營建工程棄填土方量調查表。 |
20 | 昇降設備(包含汽車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21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程隊、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2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課、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3 | 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下水道課) |
24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於金融業者設立專戶儲存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辦理) |
25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後照片各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