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原為二樓用途倉庫總樓地板面積:562.18㎡,變更為四樓用途倉庫總樓地板面積:2060.96㎡,增加面積1498.78㎡,建物高度、停車空間、工程造價均增加。 |
2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3 | 變更設計涉及消防變更應於該工程 2樓頂版 報驗前檢具消防局會審核可證明。 |
4 | 變更設計如涉及增減造價應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6條及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 |
5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倉儲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6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7 | 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時應自行拍照存證。 |
8 | 昇降設備(包含汽車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9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程隊、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0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課、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1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12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後照片各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