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建物係依照台灣省推行建築基地綠化執行要點建物之建物。 |
2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3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社教機構用地及公園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4 | 本建物附設殘障設施。 |
5 | 依水土保持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
6 | 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時應自行拍照存證。 |
7 |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6條規定設有截留器或分雜器。 |
8 | 基地內另兩棟徵收應拆除之建築物,應於請領使用執照前拆除完畢. |
9 | 電信管線設計審查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10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11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12 | 一公頃以上基地檢附可配合供電證明。(電力公司) |
13 | 消防設施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14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15 | 應設置監測系統,並應於查驗階段檢附現場施做照片(並於使照領取後移交管委會) |
16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程隊、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7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課、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8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19 | 應檢附整地工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圖。(農林課) |
20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後照片各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