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地下室蓄水池隔間牆變更位置,汽車昇降機與蓄水池間加設2m高之護牆;原核准蓄水池面積為5.35㎡,變更後蓄水池面積為5.07㎡。 |
2 | 二樓保留廁所隔間,其餘隔間取消設置。 |
3 | 三樓廁所隔間牆變更位置,其餘隔間取消設置 |
4 | 原核准D1甲尺寸為120*210cm,變更後名稱及尺寸為D1f60/30A140*210cm。 |
5 | 一樓原核准D2甲尺寸為120*210cm,變更後名稱及尺寸為D2f60/30A140*210cm。 |
6 | 一樓至二樓梯間加設D9f60/30A雙開門,尺寸為140*210cm。 |
7 | 原核准突一層D1甲為單開門(120*210cm),變更後為D10雙開門(140*210cm);突二層加裝D11單開門(140*210cm)。 |
8 | 突一層外牆位置變更,並加設雨遮;加設雨遮部分檢討1/8建築面積未超過,符合規定。 |
9 | 原核准突一層面積為30.38㎡,變更後面積為27.84㎡。原核准突二層面積為30.38㎡,變更後面積為30.73㎡。 |
10 | 屋頂平台Line1-Line4間加設柱頭(h=1m),原核准Line5柱頭取消。 |
11 | 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為1154.50㎡,變更後為1152.31㎡;原核准工程造價變更為6,161,000元,變更後工程造價為6,151,000元。 |
12 | 屋頂及陽台欄杆型式變更:原核准欄杆為RC+玻璃,變更後欄杆為RC+不鏽鋼欄杆。 |
13 | 原核准門窗表中D3為單開門(100*210cm),變更後為D3f60B(150*210cm)。 |
14 | 配合隔間變更及立面設計,門窗位置、型式及尺寸變更。 |
15 | 申請用途為工廠,原核准用途誤植為作業廠房,變更設計時用途修正為工廠。 |
16 | 其餘同原核准不變。 |
17 | 本建物係依照基隆市推行建築基地綠化執行要點建物之建物。 |
18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丙種建築用地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19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20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21 | 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時應自行拍照存證。 |
22 | 昇降設備(包含汽車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23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程隊、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4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課、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5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26 | 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下水道課) |
27 | 車道出入涉及騎樓或人行道修改勘查核可證明。(工程隊) |
28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於金融業者設立專戶儲存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辦理) |
29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後照片各乙份。 |
30 | 請於使用執照加註附帶條件1.經環境保護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管制標準之製造加工業。2.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11.25瓩。但空調冷氣設備不在此限。3、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