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原圍牆長度31.67M 變更增加為37.29M。 |
2 | 原工程造價2,454,000元變更增加為2,465,000元。 |
3 | 本建物係依照台灣省推行建築基地綠化執行要點建物之建物。 |
4 | 變更設計如涉及增減造價應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6條及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 |
5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住宅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6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7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8 | 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時應自行拍照存證。 |
9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程隊、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0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課、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1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於金融業者設立專戶儲存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辦理) |
12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後照片各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