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建物係依照台灣省推行建築基地綠化執行要點建物之建物。 |
2 | 本建物係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3 | 本建物係原領(087 )基府工建字第00062 號建照逾期作廢重新申請,工程進度: 0 。 |
4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山坡地保育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5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6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7 | 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時應自行拍照存證。 |
8 | 100戶以上者專用下水道證明。(下水道課)。 |
9 | 100戶以上者污水處理證明。(環保局) |
10 | 戶數30戶以上應檢具垃圾收集場、防治污染計劃等證明。(環保局) |
11 | 電信管線設計審查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12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13 | 20戶以上檢具可配合供水證明。(自來水公司) |
14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15 | 一公頃以上基地檢附可配合供電證明。(電力公司) |
16 | 消防設施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17 | 廢棄土處理計劃(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整地執照應予使用執照申請時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 |
18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19 | 營建工程棄填土方量調查表。 |
20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程隊、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1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課、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2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23 | 30戶以上環保勘查核可證明。(環保局) |
24 | 100戶以上者污水處理勘查核可證明。(環保局) |
25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於金融業者設立專戶儲存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