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基地分割調整,原地號986.988等2筆,變更為986-2.986-3.986-4等3筆 |
2 | 原基地面積5673.71㎡增加為5673.93㎡。 |
3 | 原建築面積1941.13㎡減少為1398.39㎡。 |
4 | 原建蔽率34.21%減少為27.57%。 |
5 | 原法定空地面積2269.48㎡減少為2028.97㎡。 |
6 | 原總樓地板面積5698.68㎡減少為5698.28㎡。 |
7 | 原工程造價30471187元增加為34082351元。(因水土保持工程造價增加) |
8 | 原法定停車輛數31輛增加為35輛。 |
9 | 原建築物高度14.8公尺增加為17.4公尺。 |
10 | 立面變更。 |
11 | 結構變更。 |
12 | 雜項工作物變更(詳雜項工作物變更設計概要表)。 |
13 |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6-1條辦理 |
14 | 其餘同原核准。 |
15 | 本建物係依照基隆市推行建築基地綠化執行要點建物之建物。 |
16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住宅 區(■非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17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18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9 | 依水土保持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
20 | 申報開工前辦理公開之環境影響說明會,並於會後四十五日內作成紀錄函送有關機關或人員。 |
21 | 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時應自行拍照存證。 |
22 | 請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繳交水土保持法保證金,始得辦開工作業。 |
23 | 本件執照開工時間依89基府工建字第0133號開工時間90年8月31日辦理。 |
24 | 土地施工放樣勘查前檢附環保局函文。 |
25 | 電信管線設計審查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26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27 | 20戶以上檢具可配合供水證明。(自來水公司) |
28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29 | 基地外排水系統檢附審核核准證明。(下水道課) |
30 | 廢棄土處理計劃(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整地執照應予使用執照申請時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 |
31 | 配合開闢計劃道路核准證明。(土木課) |
32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33 | 應設置監測系統,並應於查驗階段檢附現場施做照片(並於使照領取後移交管委會) |
34 | 營建工程棄填土方量調查表。 |
35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程隊、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36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課、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37 | 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下水道課) |
38 | 配合開闢計劃道路勘查核可證明。(土木課) |
39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於金融業者設立專戶儲存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辦理) |
40 | 應檢附整地工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圖。(農林課) |
41 | 屬山坡地需提交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維護計劃說明書(88.09.02台內營字第8874432號函)辦理。 |
42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後照片各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