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A棟面寬加大,A1及B1戶與A2及B2戶合併. |
2 | F1戶壹至貳層室內樓梯取消. |
3 | O棟隔間變更.戶數合併增加.L1及L2,P.R.T.V.X.Z編號8及9戶合併,Z26+Z27戶合併,Z35+Z36戶合併,F1隔間變更戶數增加. |
4 | 消防專用蓄水池設於S1及Z10筏基. |
5 | 原核准285戶,變更後為282戶,減少3戶.(B棟減2戶,F棟加4戶,L1+L2,P,R,T,V,X,Z8+Z9,Z26+Z27,Z35+Z36各減1戶計9戶,O棟增加4戶,總計285-11+8=282戶) |
6 | 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為55938.02M2,變更後為57227.58M2,增加1289.56M2. |
7 | 原核准建築面積為12097.88M2,變更後為12725.55M2,增加627.67M2.原核准建蔽率為56.96%,變更後為59.92%,增加2.96%. |
8 | 原核准總工程造價為388,088,876元,變更後為388,762,444元,增加673,568元 |
9 | 五層陽台加大. |
10 | 原地號四筆,本次變更為6筆,基地面積不變.(因分割而增加909-148及909-151). |
11 | 結構部份變更. |
12 | 建築物高度更正為A.O棟16.60M,其餘為15.0M. |
13 | 原核准建築物高度14.90公尺變更為15.0公尺及16.60公尺. |
14 | 其餘同原核准. |
15 | 本建物係依實施都市計劃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興建之建物。 |
16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17 | 變更設計涉及消防變更應於該工程 完工前檢具消防局會審核可證明。 |
18 | 變更設計如涉及增減造價應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6條及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 |
19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乙種工業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20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21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22 | 本建築物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不得移供與工業無關之使用,亦不得租售他人供工業無關之使用,如有違反將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八十條及建築法第九十條處分。 |
23 | 於領照後1個月內提出甲乙種工業區總量管利申請並於6個月內起造人應辦妥因增加百分之30公共設施土地之第3次變更設計,屆時逾6個月期限如仍未辦理完成,將停止受理施工勘驗。 |
24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程隊、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5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課、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6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27 | 六樓以上或30戶以上環保勘查核可證明。(環保局) |
28 | 100戶以上者專用下水道勘查核可證明。(下水道課) |
29 | 100戶以上者污水處理勘查核可證明。(環保局) |
30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於金融業者設立專戶儲存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