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本案為雜併建照。 |
2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10年8月17日(法令適用日為 110年8月17日)。 |
3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中正區平一路158號。 |
4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10 年 7月 19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5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01月 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6 | 結構專業技師:郭慶全建築師事務所,技師: 郭慶全。 |
7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森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邱廷銳。 |
8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復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侯樹海。 |
9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節能 )。 |
10 | 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
11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宅區(住二) 。 |
12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3 | 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
14 | 本建築物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 |
15 | 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
16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17 | 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
18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合計為 109.35 平方公尺(含有產權部分 0 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 109.35 平方公尺),共戶。拆除門牌:基隆市 中正區平一路158號(原領有之建造執照: 年基府都(工)建字第 號,及使用執照: 年基使字第 號併案作廢),由 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 |
19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20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 部。 |
21 | 本建築物已設置滯洪設施。 |
22 | 適用水土保持法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 110年10月15日基府產工貳字第 1100058774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10日內應報本府產業發展處備查。 |
23 |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
24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
25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26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
27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28 | 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29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
30 | 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
31 | 本建築物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32 | 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 1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33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34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35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36 |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
37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38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計 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39 | 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 |
40 | 屬山坡地需提交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88.09.02台內營字第8874432號函)辦理。 |
41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照片各乙份。 |
42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
43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44 | 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
45 | 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
46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