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一、原地號為13筆(72、72-6、73-5、73-13、74-1、74-8、74-9、74-10、75-5、249-1、249-6、249-7、184地號)變更合併為1筆(72地號)。 |
2 | 二、一層變更項目如下: |
3 | 1.原公共服務空間(圖書館)、(會議室)變更為停車空間。 |
4 | 2.停車空間面積原為39.51㎡變更為288.48㎡,增加248.97㎡。 |
5 | 3.公共服務空間面積原為454.59㎡變更為238.92㎡,減少215.67㎡。 |
6 | 4.一至二層出入口增加裝飾梁柱。 |
7 | 5.變更茶水間、儲藏室、無障礙盥洗室、廁所、公共服務空間位置。 |
8 | 6.各戶樓地板面積原為146.27㎡變更為125.83㎡,減少20.44㎡。 |
9 | 7.變更停車場進排風口位置(原靠於B柱移至C柱)。 |
10 | 8.變更無障礙通路位置。 |
11 | 9.變更出入口上方格柵。 |
12 | 10.變更發電機進排風口位置。 |
13 | 11.機電面積原為71.74㎡變更為73.2㎡,增加1.46㎡。 |
14 | 12.樓地板面積原為758.70㎡變更為781.39㎡,增加22.69㎡。 |
15 | 13.容積樓地板面積原為624.61㎡變更為409.03㎡。減少215.58㎡。 |
16 | 三、地下一、二層變更項目如下: |
17 | 1.變更整體平面配置。 |
18 | 2.原設置機械停車位變更為平面停車位。 |
19 | 3.地下二層高度原為4m變更為3m。 |
20 | 4.汽車停車位原法定69輛、自設2輛、實設71輛變更為法定63輛、自設0輛、實設61輛另以(12輛機車折抵2輛汽車)。 |
21 | 5.機車停車位原法定0輛、自設90輛、實設90輛變更為法定94輛(63戶*1.3=82輛+12輛機車折抵)、自設12輛、實設106輛。 |
22 | 6.地下一、二層各層樓地板面積原為1661.87㎡變更為1603.36㎡,各層減少58.51㎡。 |
23 | 四、二層變更項目如下: |
24 | 1.取消後陽台格柵。 |
25 | 2.機電面積A、B棟原各為31.72㎡變更為33.06㎡,共增加2.68㎡。 |
26 | 3.樓地板面積A棟原為324.66㎡變更為325.1㎡,B棟原為317.11㎡變更為318.5㎡,共增加1.83㎡。 |
27 | 4.容積樓地板面積A棟原為274.89㎡變更為273.99㎡,B棟原為267.34㎡變更為267.39㎡,共減少0.85㎡。 |
28 | 五、三層變更項目如下: |
29 | 1.樓地板面積A棟原為323.85㎡變更為322.44㎡,B棟原為316.30㎡變更為315.84㎡,共減少1.87㎡。 |
30 | 2.容積樓地板面積A棟原為274.08㎡變更為273.17㎡,B棟原為266.53㎡變更為266.57㎡,共減少0.87㎡。 |
31 | 六、二至八層變更項目如下: |
32 | 1.各戶臥室、主臥室、廁所隔間牆位置。 |
33 | 2.變更外觀裝飾梁柱。 |
34 | 3.各層陽台A棟面積原為23.87㎡變更為24.23㎡,B棟面積原為28.12㎡變更為28.38㎡,各層共增加0.62㎡。 |
35 | 4.各戶樓地板面積A棟原為263.36㎡變更為262.47㎡,減少0.89㎡,B棟原為255.81㎡變更為255.87㎡,減少0.06㎡。 |
36 | 七、三至八層變更項目如下: |
37 | 1.變更後陽台格柵數量及間距。 |
38 | 2.各層機電面積A、B棟各原為31.72㎡變更為31.22㎡,各層共減少1㎡。 |
39 | 八、四至八層變更項目如下: |
40 | 1.各層樓地板面積原為321.95㎡變更為320.56㎡,B棟原為314.40㎡變更為313.96㎡,各層共減少1.83㎡。 |
41 | 2.各層容積樓地板面積A棟原為272.18㎡變更為271.29㎡,B棟原為264.63㎡變更為264.69,各層共減少0.83㎡。 |
42 | 九、九層變更項目如下: |
43 | 1.原A1戶及A3戶合併成1戶(A1戶),B1戶及B3戶合併成1戶(B1戶)。 |
44 | 2.變更原A4戶室內隔間牆位置。 |
45 | 3.變更後陽台格柵數量及間距。 |
46 | 4.陽台A棟面積原為23.87㎡變更為22.6㎡,B棟面積原為28.12㎡變更為25.66㎡,共減少3.73㎡。 |
47 | 5.機電面積A、B棟原各為31.72㎡變更為31.3㎡,共減少0.84㎡。 |
48 | 6.各戶樓地板面積A棟原為263.36㎡變更為263.35㎡,減少0.01㎡,B棟原為255.81㎡變更為260.5㎡,增加4.69㎡。 |
49 | 7.樓地板面積A棟原為321.95㎡變更為322.48㎡,B棟原為314.40㎡變更為319.63㎡,共增加5.76㎡。 |
50 | 8.容積樓地板面積A棟原為272.18㎡變更為273.13㎡,B棟原為264.63㎡變更為270.28,共增加6.6㎡。 |
51 | 十、十層變更項目如下: |
52 | 1.原為4戶變更為0戶(與9樓A4、B4為同一戶)。 |
53 | 2.變更室內隔間牆位置。 |
54 | 3.陽台A棟面積原為6.98㎡變更為5.44㎡,B棟面積原為6.68㎡變更為5.44㎡,共減少3.08㎡。 |
55 | 4.機電面積A、B棟各原為31.40㎡變更為30.23㎡,共減少2.34㎡。 |
56 | 5.各戶樓地板面積A、B棟原各為79.08㎡變更為67.82㎡,各減少11.26㎡。 |
57 | 6.樓地板面積A、B棟各原為126.33㎡變更為122.28㎡,減少8.1㎡。 |
58 | 7.容積樓地板面積A、B棟各原為87.90㎡變更為80.71㎡,共減少14.38㎡。 |
59 | 十一、屋突一至屋頂層變更項目如下: |
60 | 1.取消屋突一層A、B棟後側屋頂平台。 |
61 | 2.各層樓地板面積A、B棟各原為42.40㎡變更為49.58㎡,共增加14.36㎡。 |
62 | 十二、各棟各層造型梁柱、裝飾板配合變更。 |
63 | 十三、各層共用專有圖配合變更。 |
64 | 十四、門窗表變更。 |
65 | 十五、各棟各層昇降機及甲、乙梯位置變更。 |
66 | 十六、立面圖及剖面圖配合變更。 |
67 | 十七、陽台總面積原為429.88㎡變更為427.41㎡,減少2.47㎡。 |
68 | 十八、總樓地板面積原為9689.52㎡變更為9626.74㎡,減少62.78㎡。 |
69 | 十九、開放空間獎勵原為857.60㎡變更為684.22㎡,減少173.38㎡。 |
70 | 二十、原法定容積率為240%,因扣除開放空間獎勵容積率40%,故法定容積率變更為200%。 |
71 | 二十一、容積樓地板面積原為5104.11㎡變更為4874.88㎡,減少229.23㎡,原容積率238.06%變更為195.46%,減少42.6%。 |
72 | 二十二、建築面積原為815.27㎡變更為812.16㎡,減少3.11㎡,原建蔽率38.03%變更為37.88%,減少0.15%。 |
73 | 二十三、戶數原為69戶變更為63戶,減少6戶。 |
74 | 二十四、工程造價原為86,056,623元變更為85,510,437元,減少546,186元。 |
75 | 二十五、土方檢討原棄土量為23723.26m3變更為20452.67m3,減少3270.59m3。 |
76 | 二十六、結構圖說配合變更。 |
77 | 二十七、綠化面積原為339.24㎡變更為325.56㎡,減少13.68㎡。 |
78 | 二十八、綠建築檢討報告書配合變更。 |
79 | 二十九、其餘不變。 |
80 | 本建築物(■第1次變更設計)掛號日期為111年2月11日(法令適用日為 108年10月16日)。 |
81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七堵泰和街88號(旁)。 |
82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8年11月04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83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0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84 | 結構專業技師:京漢科技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賴冠互。 |
85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京漢科技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賴冠互。 |
8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環亞大地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羅弘樹。 |
87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興建之建築物。開放空間面積 556.63平方公尺,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684.22 平方公尺。公共開放空間興闢完竣,申請使照前應檢附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 |
88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節能 )。 |
89 | 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
90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91 | 變更設計如有涉及消防變更者,應洽本市消防局取得審查核可證明。 |
92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住三) 區。 |
93 | 本建築物附設之法定停車位 63輛。 |
94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95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96 | 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
97 |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
98 | 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
99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100 | 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
101 | 除本次變更項目外,其餘注意事項同原核准。 |
102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1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103 | 本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將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之緊急電源容量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於申領使照前,應由專業技師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簽證之竣工圖說。(消防局) |
104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4 部。 |
105 | 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核准文號:111 年 2 月18 日基府都設壹字第 1100278335 號函) |
106 | 本建築物已設置滯洪設施。 |
107 | 適用水土保持法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109年12月07日基府產工貳字第 1090257060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10日內應報本府產業發展處備查。 |
108 | 請領使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築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109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時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10 |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
111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
112 | 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若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者,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許可證明。 |
113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114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
115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116 | 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117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
118 | 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
119 | 應設置監測系統,並應於查驗階段檢附現場施做照片。(於使照領取後移交管委會) |
120 | 本建築物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121 | 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 4 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122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123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124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125 |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
126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127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計 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128 | 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 |
129 | 屬山坡地需提交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88.09.02台內營字第8874432號函)辦理。 |
130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
131 |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
132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133 | 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
134 | 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
135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