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土石方(棄土數量):106.00m3 |
2 | 工期計算:基數3個月+(地上層數*3個月)+水保6個月=3+(1*3)+6=12個月 |
3 | 以下為本次建照變更內容: |
4 | 因本建照申請僅為新建一層風雨操場,因此本次變更配合重新檢討無障礙通行路徑,並於路徑通行區域內增設一無障礙廁所。(詳圖號N2-01) |
5 | 原圖號N2-02的無障礙設施皆為既設。 |
6 | 餘同原核准。 |
7 | 以下為依據110年1月13日「110年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第1次抽查會議紀錄」抽查意見內容辦理,配合修正圖說、文件,並已於110年7月14日經由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同意核備(發文字號:基府都建貳字第1100232375號): |
8 | 圖A0-1a,科技行政大樓實設停車位,請說明:依據原領使用執照(96)基府都建使字第00089號(科技行政大樓)實設停車位為95輛,且無設置無障礙車位。 |
9 | 本所現勘時發現現況為校方已將其中3輛停車位改為2輛無障礙停車位,減少了1輛停車位,因此現況實設停車位為94輛停車位,本所依據現況停車位進行繪製無障礙檢討圖說(詳圖說N2-01)及停車空間檢討,經檢討後現況實設94輛停車位仍大於法定應設88輛車位數量符合規定。 |
10 | 棄土方量請再檢討,統一紀錄A0-1a/A0-3:土方量計算式計算出結果為:廢方運棄(棄土數量)=186.28-97.95=88.33m3。將88.33m3(棄土數量)乘上1.2(鬆方係數)=105.996m3,四捨五入進位後為106.00m3,已將圖說修正。 |
11 | 圖A2-1/A2-2僅標示頂高/簷高整體弧型屋頂未標示詳細尺寸不利廠製:圖說已修正。 |
12 | 計算書中請補充基礎及設計安全措施分析:已補充,詳結構計算書。本案基礎開挖深度僅120公分經檢討後無需安全措施。 |
13 | 餘同原核准。 |
14 | 本建築物(■第1次變更設計)掛號日期為 110年3月30日(法令適用日為109年7月15日)。 |
15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中山區文化路162號。 |
16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8年8月19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17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18 | 結構專業技師:承錨結構工業技師事務所,技師:莊國榮。 |
19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震懋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王震中。 |
20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復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侯海樹。 |
21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 )。 |
22 | 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
23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24 | 本建築物係屬公共工程。 |
25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學校用地。 |
26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27 | 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
28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29 |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
30 | 本建築物已設置滯洪設施。 |
31 | 適用水土保持法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 109年3月5日基府產工貳字第 1090011348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10日內應報本府產業發展處備查。 |
32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33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34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35 |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
36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37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
38 |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