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增加地下二層,樓地板面積142.78,㎡,高度5.7m,作為停車空間。 |
2 | 變更地下一樓地板面積由225.25㎡變更為216.01,㎡,減少9.24㎡,高度由3.2公尺變更為3.6公尺,增加0.4公尺。 |
3 | 變更一樓地板面積由155.77,㎡變更為156.10,㎡,增加0.33,㎡,容積樓地板面積由76.21,㎡變更為20.76,㎡,減少55.45㎡。 |
4 | 變更二樓地板面積由127.25,㎡變更為133.85,㎡,增加6.60,㎡,陽台面積由6.45,㎡變更為8.37,㎡,增加1.92㎡,容積樓地板面積由100.71,㎡變更為115.69㎡,增加14.98㎡。 |
5 | 變更三樓地板面積由125.92,㎡變更為130.61,㎡,增加4.69,㎡,陽台面積由11.27,㎡變更為10.40,㎡,減少0.87㎡,容積樓地板面積由104.30,㎡變更為112.70㎡,增加8.40㎡。 |
6 | 變更四樓地板面積由125.92,㎡變更為130.61,㎡,增加4.69,㎡,陽台面積由11.27,㎡變更為10.40,㎡,減少0.87㎡,容積樓地板面積由104.30,㎡變更為112.70㎡,增加8.40㎡。 |
7 | 變更五樓地板面積由125.92,㎡變更為130.61,㎡,增加4.69,㎡,陽台面積由11.27,㎡變更為10.40,㎡,減少0.87㎡,容積樓地板面積由104.30,㎡變更為112.70㎡,增加8.40㎡。 |
8 | 變更六樓地板面積由125.92,㎡變更為130.61,㎡,增加4.69,㎡,陽台面積由11.27,㎡變更為10.40,㎡,減少0.87㎡,容積樓地板面積由104.30,㎡變更為112.70㎡,增加8.40㎡。 |
9 | 變更七樓地板面積由125.92,㎡變更為130.61,㎡,增加4.69,㎡,陽台面積由11.27,㎡變更為10.40,㎡,減少0.87㎡,容積樓地板面積由104.30,㎡變更為112.70㎡,增加8.40㎡。 |
10 | 變更屋突一層樓地板面積由24.92,㎡變更為24.97,㎡,增加0.05,㎡。 |
11 | 變更自動停車設備。 |
12 | 變更無障礙電梯位置,樓梯位置及一至七樓內部配置。 |
13 | 變更工期計算因增加地下二樓由28個月變更成32個月,增加4個月。 |
14 | 門窗表配合各樓層修正門窗數量、編號、大小。 |
15 | 變更總樓地板面積由1162.79,㎡變更為1326.76,㎡,增加163.97,㎡。 |
16 | 變更建築面積由155.77,㎡變更為156.10,㎡,減少0.33,㎡。 |
17 | 變更建蔽率由55.63%變更為55.75%,減少0.12%。 |
18 | 變更容積樓地板面積由698.42,㎡變更為699.95,㎡,增加1.53,㎡。 |
19 | 變更設計容積率由249.44%變更為249.98,%,增加0.54,%。 |
20 | 變更停車空間由法定3輛自設6輛變更為法定3輛自設5輛,減少1輛。 |
21 | 變更工程造價由13,077,046元變更為15,033,710元,增加1,956,664元。 |
22 | 變更土方計算由1757.53,m3變更為2218.94m3,增加461.41,m3。 |
23 | 變更鬆方計算由2109.03,m3變更為2662.73,m3,增加553.69,m3。 |
24 | 結構圖配合建築修正。 |
25 | 其餘不變。 |
26 | 本建築物(■第1次變更設計)掛號日期為 110年4月22日(法令適用日為 109年2月3日)。 |
27 | 本建築物(■第1次變更設計)掛號日期為110年4月22日(法令適用日為 109年2月3 日)。 |
28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七堵區工建路86號(旁)。 |
29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8年08月19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30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年0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31 | 結構專業技師:陳啟倫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陳啟倫。 |
32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邦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賴至中 。 |
33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節能 )。 |
34 | 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
35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36 | 變更設計如有涉及消防變更者,應洽本市消防局取得審查核可證明。 |
37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商二) 區。 |
38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39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40 |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
41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圍。 |
42 | 除本次變更項目外,其餘注意事項同原核准。 |
43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合計為 67.21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 67.21平方公尺)。 |
44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45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1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46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 部,汽車昇降設備 1 部,機械停車設備 7 部。 |
47 | 本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將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之緊急電源容量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於申領使照前,應由專業技師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簽證之竣工圖說。(消防局) |
48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部,汽車昇降設備 1部,機械停車設備7部。 |
49 | 本建築物之停車空間係以機械停車方式附設。 |
50 |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用地役權之行使。 |
51 | 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 |
52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時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53 | 本建築物設置機械停車設備,該機械停車設備之車位形式、規格(長、寬、高淨尺寸)、操作方式、容車最大尺寸、管理維護規範(含管理維護方式、項目、頻率及經費概估)、使用年限、所有車位操作效率說明(各車進出時間/總吞吐所需時間)等內容,詳設計建築師及停車設備廠商簽認之設備說明書,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依設備說明書內容操作管理維護使用。 |
54 | 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上開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 |
55 |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
56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
57 | 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若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者,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許可證明。 |
58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59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
60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61 | 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62 | 基地外排水系統審核核准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現有排水溝離建築線超過1公尺以上) |
63 | 車道出入涉及道路範圍內之人行道修改核可證明。(工務處養護工程科) |
64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
65 | 配合開闢計畫道路核准證明。(工務處土木工程科) |
66 | 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
67 | 法令適用日期為99年12月16日以前之申請案,於申請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開口設計圖說送工務處審查核可。 |
68 | 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1 部、汽車昇降設備1 部、及機械停車設備7 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69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70 | 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 1部、汽車昇降設備 1部、及機械停車設備 7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71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72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73 |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
74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75 | 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 |
76 | 車道出入涉及人行道修改勘查核可證明(建築物開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工務處養護工程科) |
77 | 配合開闢計畫道路勘查核可證明。(工務處土木工程科) |
78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計 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79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
80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81 | 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
82 | 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
83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