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併案申請室內裝修申請。 |
2 | 其餘不變。 |
3 | 本建築物(■第1次變更設計)掛號日期為 113年2月23 日(法令適用日為 109 年7月6日)。 |
4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七堵區六堵里工建路9 號。 |
5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7年3月27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6 | 結構專業技師:陳荻閎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陳荻閎。 |
7 | 電機專業技師:東緯工業電機技師事務所,技師:莊東貴。 |
8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 )。 |
9 | 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
10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11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乙種工業區。 |
12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3 | 本建築物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 |
14 |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
15 | 本建築物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應依規委託基隆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及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合格證明。 |
16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7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圍。 |
18 | 本申請案屬■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已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同意辦理拆除。 |
19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合計為 1924.76平方公尺(含有產權部分1570.8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 353.96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基隆市 七堵區工建路9號(原領有之建造執照:55年基府工建字第 06210號,及使用執照: 56 年基使字第00383 號併案作廢),由 許伯元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 |
20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21 | 基地內原有建築物已先行拆除,所檢附之書圖由申請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負一切法律責任。 |
22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4 部。 |
23 | 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核准文號:109年5月12日基府都設壹字第 1090221120號函) |
24 | 本建築物係為候選綠建築證書案件,其取得指標為:日常節能、水資源等2 項指標,應於一樓版勘驗前取得內政部頒發候選綠建築證書,本案日後如辦理涉及上述各項指標之變更設計,應重新辦理審查。 |
25 | 本建築物已設置滯洪設施。 |
26 | 本建築物係都市設計案件,本次核准內容應於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後六個月內向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設計科)洽辦變更事宜。 |
27 | 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 4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28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29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30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31 |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
32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33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
34 |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
35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36 | 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3月17日通傳基礎決字第10963004630號函,建築物使用執照申請應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核發之建築物電信設備竣工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
37 | 依據本府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002168號函核准辦理刪除建造執照加註事項:「 使用執照申請應檢具之證明資料」第7項及第11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