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基地面積原為114㎡,因配合道路佔用面積辦理地籍分割,故基地面積變更為106.5㎡,減少7.5㎡。(詳A0-1圖說) |
2 | 2、一樓面積原為72.73㎡,變更為72.03㎡,減少0.7㎡,容積樓地板面積原為44.39㎡,變更為43.14㎡,減少1.25㎡。(詳A0-1圖說) |
3 | 3、二~四樓樓地板面積原各為71.64㎡,變更為70.94㎡,各減少0.7㎡,二~四樓容積樓地板面積原各為71.64㎡,變更為70.94㎡,各減少0.7㎡。(詳A0-1圖說) |
4 | 4、五樓樓地板面積原為65.85㎡,變更為65.15㎡,減少0.7㎡,容積樓地板面積原為70.48㎡,變更為69.85㎡,減少0.7㎡。(詳A0-1圖說) |
5 | 5、五樓夾層樓地板面積原為15.15㎡,變更為14.46㎡,減少0.69㎡,容積樓地板面積原為15.15㎡,變更為14.46㎡,減少0.69㎡。(詳A0-1圖說) |
6 | 6、原總樓地板面積為442.32㎡,變更後為438.13㎡,減少4.19㎡,原總容積樓地板面積為344.94㎡,變更為340.27㎡,減少4.74㎡。(詳A0-1圖說) |
7 | 7、原工程造價為3,180,000元,變更為3,645,000元,增加465000元。(詳A0-1圖說) |
8 | 8、原建築面積為75.22㎡,變更為73.45㎡,減少1.77㎡,原法定空地面積為32.34㎡,變更為31.95㎡,減少0.39㎡。(詳A0-1圖說) |
9 | 9、原建蔽率為69.77%,變更為68.97%,減少0.8%,原容積率為319.95%,變更為319.50%,減少0.45%。(詳A0-1圖說) |
10 | 10、建築物基礎深度原為2.3m及1.35m,變更為1.2m,減少1.1m及0.15m,並取消回填土。原棄土方數量為135.59m3,變更為147.77m3,增加12.18m3。(詳A0-3圖說) |
11 | 11、本案建築物構造原為RC構造,變更為SRC(鋼骨鋼筋混凝土)。 |
12 | 12、其餘不變。 |
13 | 本建築物(■第1次變更設計)掛號日期為 111年6月1日(法令適用日為 108年9月26日)。 |
14 | 本建築物(■第1次變更設計)掛號日期為 111年6月1日(法令適用日為108年9月26日)。 |
15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中正區信四路16巷1號(旁、附近)。 |
16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6年12月21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17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0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18 | 結構專業技師:呂國河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呂國河 。 |
19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復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侯海樹。 |
20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節能 )。 |
21 | 變更設計如有涉及消防變更者,應洽本市消防局取得審查核可證明。 |
22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23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商業 區 。 |
24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25 | 本建築物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 |
26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圍。 |
27 | 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
28 | 除本次變更項目外,其餘注意事項同原核准。 |
29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合計為 272.9平方公尺(含有產權部分 183.558 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 平方公尺),共戶。拆除門牌:基隆市 中正 區信四路16巷1號及1號2樓(原領有之建造執照: 年基府都(工)建字第 號,及使用執照: 60 年基使字第 03840 號併案作廢),由 郭慶全 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 |
30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31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 部,汽車昇降設備 0 部,機械停車設備 2 部。 |
32 | 本建築物之停車空間係以機械停車方式附設。 |
33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時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34 | 本建築物設置機械停車設備,該機械停車設備之車位形式、規格(長、寬、高淨尺寸)、操作方式、容車最大尺寸、管理維護規範(含管理維護方式、項目、頻率及經費概估)、使用年限、所有車位操作效率說明(各車進出時間/總吞吐所需時間)等內容,詳設計建築師及停車設備廠商簽認之設備說明書,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依設備說明書內容操作管理維護使用。 |
35 | 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上開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 |
36 |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
37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
38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39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
40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41 | 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42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
43 | 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
44 | 本建築物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45 | 建築執照併案辦理建築物之拆除,應依申報開工前取得現況鑑定報告,以作為日後施工中損壞鄰房爭議處理之依據。 |
46 | 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 1部、汽車昇降設備 0部、及機械停車設備2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47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48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49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50 |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
51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52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計 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53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照片各乙份。 |
54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55 | 本建築物設有天井,應於領取使用執照核准前,除原應附之副本外,另加做乙份副本,送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列管。 |
56 | 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
57 | 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
58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