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現有圍牆原高度1.8公尺,變更高度為2.83~3.5公尺。故原核准工程造價為1,218,784元,變更為1,267,234元,增加48,450元。 |
2 | 原核准一處廁所,依規變更為設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
3 | 外牆變更。 |
4 | 原核准無障礙室外通路高低差為40cm,依規需設置避難層坡道及扶手,現場施工後變更高程為+3.18m~+3.00m,高低差為18cm,小於20cm,依規僅需設置室外通路,無須設置坡道及扶手 |
5 | 其餘不變。 |
6 | 本建築物(■第1次變更設計)掛號日期為 111年3月14日(法令適用日為 107年 2 月 22日)。 |
7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中山區協和路198號。 |
8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05年6月7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9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10 | 結構專業技師:呂國河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呂國河土木技師 。 |
11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泓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勝財土木技師 。 |
12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 |
13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漁港專用區 。 |
14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5 | 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
16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7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18 | 除本次變更項目外,其餘注意事項同原核准。 |
19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合計為 112.52 平方公尺(含有產權部分 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 112.52 平方公尺),共戶。拆除門牌:基隆市 區 路 號 樓(原領有之建造執照: 年基府都(工)建字第 號,及使用執照: 年基使字第 號併案作廢),由 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 |
20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21 | 適用水土保持法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 107年9月6日基府 產工貳字第 1070051897 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10日內應報本府產業發展處備查。 |
22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23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24 |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
25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26 | 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 |
27 | 屬山坡地需提交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88.09.02台內營字第8874432號函)辦理。 |
28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29 | 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
30 | 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
31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