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地上一層:原法定車位5輛變更為4輛,減少1輛(原機械車位升降設備取消設置,原編號52一輛法定車位取消),相關車位編號及數量計算同步變更(詳A2-04,A2-13)。 |
2 | 2、地下三層:原法定車位4輛變更為5輛,增加1輛,原自設車位13輛變更為12輛,減少1輛(原編號14號及3號自設車位更改為法定車位,原編號4號法定車位改為自設車位),相關車位編號及數量計算同步變更(詳A2-01,A2-10)。 |
3 | 3、依上述法定車位40輛數量不變,自設車位由原14輛變更為13輛,減少1輛,合計實設車位由原54輛變更為53輛,減少1輛(詳A1-01)。 |
4 | 4、原核准簷高高度未填寫,現補加註簷高高度為43.55m。 |
5 | 5、工程進度74%。 |
6 | 6、其餘同原核准。 |
7 | 本建築物(■第2次變更設計)掛號日期為 111年 5月30日(法令適用日為 104 年 07 月 29 日)。 |
8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中正區豐稔街108 號(附近)。 |
9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3 年 11 月 26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10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01 月 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11 | 結構專業技師:東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周金慶結構工程技師 。 |
12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中基土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劉仁正大地工程技師 。 |
13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廣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黃台豐應用地質技師 。 |
14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節能 )。 |
15 | 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
16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17 | 變更設計如有涉及消防變更者,應洽本市消防局取得審查核可證明。 |
18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宅(住一) 區 。 |
19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20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21 | 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
22 |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
23 | 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
24 | 本建築物屬共構審查案件。(核准文號:107 年 5 月 18 日基建師會字第 10701052 號函) |
25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26 | 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
27 | 除本次變更項目外,其餘注意事項同原核准。 |
28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1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29 | 本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將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之緊急電源容量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於申領使照前,應由專業技師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簽證之竣工圖說。(消防局) |
30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 部。 |
31 | 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核准文號:107 年 03 月 01 日基府都設壹字第 1060254688 號函) |
32 | 本建築物已設置滯洪設施。 |
33 | 適用水土保持法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 107年06月27日基府 產工貳字第 1070227757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10日內應報本府產業發展處備查。 |
34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時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35 |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
36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
37 | 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若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者,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許可證明。 |
38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39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
40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41 | 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42 | 基地外排水系統審核核准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無公共排水溝、■現有排水溝離建築線超過1公尺以上) |
43 | 車道出入涉及道路範圍內之人行道修改核可證明。(工務處養護工程科) |
44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
45 | 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
46 | 本建築物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47 | 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 1 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48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49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50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51 |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
52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53 | 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 |
54 | 車道出入涉及人行道修改勘查核可證明(建築物開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工務處養護工程科) |
55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計 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56 | 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 |
57 | 屬山坡地需提交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88.09.02台內營字第8874432號函)辦理。 |
58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
59 |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
60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61 | 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
62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