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首次掛件時間:105年8月19日,法令適用日期為105年8月19日。 |
2 | 本案水土保持審查核准文號: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基府產工貳字第1070224655號函。 |
3 | 本案辦理配置審查核准文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基建師會字第10701057號函。 |
4 | 本案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核准文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基府都設壹字第1070207088號函。 |
5 | 原有停車輛數:90部(法定停車),本次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無須增設。 |
6 | 本案建照併拆照、室裝、雜照申請。 |
7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5年8月19日(法令適用日為 105年 8月 19日)。 |
8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中正區立德路243號。 |
9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5 年 6月7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10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1月 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11 | 結構專業技師:宇騰結構大地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廖書賢 。 |
12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宇騰結構大地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廖書賢 。 |
13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嘉進地質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 黃進淇 。 |
14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節能 )。 |
15 | 變更設計如有涉及消防變更者,應洽本市消防局取得審查核可證明。 |
16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宅區,學校用地 。 |
17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8 | 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
19 | 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
20 | 本建築物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3項規定之配置審查案件。(核准文號:107年5月31日基建師會字第 10701057號函) |
21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22 | 本建築物依「基隆市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執照執行要點」辦理,依設計建築師簽證之工程為新建地上 1 層、地下 層。目前進度已完成 1 層。有關擅自建造部分,業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處以罰鍰54,528元罰款在案。 |
23 | 本建築物違建補照應於建造執照施工勘驗時,提出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含無氯離子及無輻射污染鋼筋檢測報告)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等。 |
24 | 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
25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合計為271.34 平方公尺(含有產權部分17.52 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 253.82 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基隆市中正區立德路243 號 1 樓(原領有之建造執照: 年基府都(工)建字第 號,及使用執照: 年基使字第 號併案作廢),由 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 |
26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27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1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28 | 本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將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之緊急電源容量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於申領使照前,應由專業技師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簽證之竣工圖說。(消防局) |
29 | 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核准文號:107 年 2 月 14 日基府都設壹字第 1070207088號函) |
30 | 適用水土保持法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107年6月4日基府 產工貳字第 1070224655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10日內應報本府產業發展處備查。 |
31 |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
32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
33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34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
35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36 | 一公頃以上基地檢附可配合供電證明。(電力公司) |
37 | 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38 | 基地外排水系統審核核准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 |
39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
40 | 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
41 | 應設置監測系統,並應於查驗階段檢附現場施做照片。(於使照領取後移交管委會) |
42 | 本建築物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43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44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45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46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47 | 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 |
48 | 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 |
49 | 屬山坡地需提交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88.09.02台內營字第8874432號函)辦理。 |
50 | 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
51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52 | 本案未設計污水處理設施,請檢附污水納管通水證明。(本府工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