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既有建物領有90基府工建字第0052號建造執照、91基使字第0024號使用執照。 |
2 | 原有雜項工作物R.C.地面水箱、圍牆併案申請拆除執照。 |
3 | 無遮簷人行道面積106.33㎡計入基地及法定空地。 |
4 | 現有巷道退縮地155.1㎡,計入基地及法定空地。 |
5 | 本案未涉及中央空調設備。 |
6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7 年 1月4 日(法令適用日為 107年 1月4 日)。 |
7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七堵區俊賢路26 號。 |
8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05 年 6 月 7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9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1 月 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10 | 結構專業技師:國興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劉國欽 。 |
11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邦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賴至中大地工程技師 。 |
12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13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乙種工業區 。 |
14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5 | 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
16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圍。 |
17 | 申請設置(醫院、學校、精神復建機構、寺廟、加油(氣)站、殯葬設施、旅館、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以鐵礦為原料之高爐鋼鐵工廠及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工廠,及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之工廠(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除外))用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工務處 ,106 年 11 月 15日 基府工用貳字第 1060062175號函同意許可設置。 |
18 | 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
19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合計為88.85平方公尺(含有產權部分0 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88.85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基隆市 七堵區 俊賢路26號(原領有之建造執照: 年基府都(工)建字第 號,及使用執照: 年基使字第 號併案作廢),由 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 |
20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21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1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22 | 本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將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之緊急電源容量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於申領使照前,應由專業技師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簽證之竣工圖說。(消防局) |
23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
24 | 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25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26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
27 | 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
28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29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30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31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32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33 | 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
34 | 基府都建貳字第1070022445號函,依107.5.4簽辦核准同意刪除旨揭註記「九-3逕流廢水汙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
35 | 「九-22本建築物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36 | 及「十-28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3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