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1.建築物假設工程的擋土設施更動,未變更建築主體結構,故無關坡審決議之內容。 |
| 2 | (詳建築圖A2-1~A2~3;結構圖S1安全支撐圖說、S2-1~S2-2) |
| 3 | 2.原地下室面積計算有誤,原計算至擋土牆心修正至地下室外牆中心。 |
| 4 | 原地下層面積14529.06㎡變更為14134.16㎡(詳A2-4地下層面積計算圖) |
| 5 | 3.依基府都建貳字第1060252318號函,有關106年度建造執照第13次抽查會議抽查意見修正報備圖說案回覆函第五項說明辦理變更設計 |
| 6 | (1)修正戊梯下方無障礙防護短牆設計至符合190cm防撞頭標準(詳A5-3) |
| 7 | (2)補正無障礙坡道寬度標註尺寸(詳A2-22、A2-23a) |
| 8 | (3)補正遮陽格柵透空率檢討圖,詳(A3-1、A3-2) |
| 9 | (4)補正無障礙廁所詳圖(詳A2-23b) |
| 10 | (5)修正材料標示表於立面圖(詳圖A3-1~A3-4) |
| 11 | (6)補充豎向圖於結構計算書 |
| 12 | (7)教室結構樑尺寸變更(教室樑下淨高調整至300cm) |
| 13 | 原核准尺寸50cmx70cm,變更後尺寸60cmx65cm |
| 14 | (詳S2-4~S2-6、S4-1~S4-5、S4-8~S4-11、S4-21~S4-24、S4-26、S4-28) |
| 15 | 4.因變更設計調整目錄及面積計算圖說(詳A1-1、A1-2a、A1-2b) |
| 16 | 本建築物(■第1次變更設計)掛號日期為 107年 01 月 10日(法令適用日為 105 年 06 月 16 日)。 |
| 17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仁愛區仁二路135號。 |
| 18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3 年 11 月 26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 19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01月 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 20 | 結構專業技師:楊金龍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楊金龍結構工程技師 。 |
| 21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桔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子蕙水利技師 。 |
| 22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莊明毅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莊明毅大地技師 。 |
| 23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節能 )。 |
| 24 | 變更設計如有涉及消防變更者,應洽本市消防局取得審查核可證明。 |
| 25 | 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
| 26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 27 | 本建築物係屬公共工程。 |
| 28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第一種住宅區.學校用地 。 |
| 29 | 本建築物係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興建之建築物。 |
| 30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 31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 32 | 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
| 33 |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
| 34 | 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
| 35 | 本建築物屬加強山坡地審查案件。(核准文號: 106 年 8月7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060234779號函)。 |
| 36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 37 | 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
| 38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 39 | 106.3.2基府交規貳字第1060009396號函交評核准。 |
| 40 | 已領得拆除執照:( 106)年基府都拆字第 00001號號拆除執照。 |
| 41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1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 42 | 本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將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之緊急電源容量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於申領使照前,應由專業技師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簽證之竣工圖說。(消防局) |
| 43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3 部。 |
| 44 | 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核准文號:106 年 8 月 17 日基府都設壹字第1060231087號函) |
| 45 | 本建築物依文化獎助條例設置公共藝術,其工程造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計算。 |
| 46 | 本建築物已設置滯洪設施。 |
| 47 |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用地役權之行使。 |
| 48 | 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 |
| 49 | 106.03.15基府交管字第1060010661號函同意巷道部份興建地下停車場。 |
| 50 | 適用水土保持法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 106年04月21日基府產工貳字第1060215482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10日內應報本府產業發展處備查。 |
| 51 | 本建築物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施工人員始得在場作業。 |
| 52 | 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3 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 53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 54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 55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 56 |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
| 57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 58 | 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 |
| 59 | 車道出入涉及人行道修改勘查核可證明(建築物開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工務處養護工程科) |
| 60 | 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 |
| 61 | 屬山坡地需提交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88.09.02台內營字第8874432號函)辦理。 |
| 62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
| 63 |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
| 64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 65 | 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
| 66 | 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
| 67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 68 | 請使照時應檢附巷道闢建完成證明(工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