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依貴局106年5月22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060221021號函及106年9月27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060243438號函所抽查項目同意備查在案,抽查所送修正之圖說併本次變更設計如下: |
2 | C2棟與D1棟地下層覆土寬度變更為1尺。(圖面修正依規定留設1M,詳A1-3、A1-5。) |
3 | 二、四、六、八層梯廳增加昇降機開口。 |
4 | (詳A1-8、A1-9、A1-12、A1-13、A1-16、A1-17、A1-18、A1-19、A1-21、A1-22。) |
5 | 樓梯寬度已檢討補充說明於圖面上詳A1-6、A1-7。 |
6 | 陽台欄杆材質係屬強化玻璃加註在立面圖上詳A2-1。 |
7 | 另自行辦理變更設計如下: |
8 | 原地下二層樓地板面積3746.60平方公尺變更為3743.01平方公尺(減少3.59平方公尺),地下二層牆面移動,不涉外牆位置及水保坡審,詳A1-3。 |
9 | 原總樓地板面積17090.28平方公尺變更為17086.69平方公尺(減少3.59平方公尺),詳A0-1。 |
10 | 地下二層補垃圾儲藏室(共2處),詳A1-3、A1-4。 |
11 | 地下二層水箱修正,詳A1-3、A1-4。 |
12 | 原筏基內增設雨水回收利用,詳A1-3、A1-4。 |
13 | 地下一、二層邊柱漏掉補上,詳A1-3、A1-4、A1-5。 |
14 | 地下二層7,8,9停車位右移20公分,詳A1-4。 |
15 | E棟地下層樓梯修正,詳A1-4、A1-5。 |
16 | 室內機車車道長度加長,詳A1-5。 |
17 | D棟1樓廁所窗取消,詳A1-6。 |
18 | 地面層硬鋪面範圍標示筆誤,依原核准綠化平面圖修正,詳A1-6、A1-7。 |
19 | 地面層後院樓梯踏階寬度與階數筆誤修正,詳A1-6、A1-7。 |
20 | 各棟7F露臺裝飾柱取消,詳A1-18、A1-19。 |
21 | 屋頂層平臺柱虛線拿掉,詳A1-20、A1-21。 |
22 | FG棟8樓增設入口門,詳A1-21。 |
23 | FG棟9樓隔間牆修改,加衣帽間,詳A1-22。 |
24 | AD棟屋突層隔柵增加長度,詳A1-20。 |
25 | 屋頂加25公分裝飾條,詳A1-20、A1-22。 |
26 | 屋突二層管道間筆誤取消與水箱爬梯位置修正,詳A1-20。 |
27 | 各層平面廁所窗戶80公分寬改90公分,詳A5-2。 |
28 | 各棟室內梯窗戶修正,詳A5-2。 |
29 | 各層平面門窗編號及尺寸與門窗表修正,詳A5-1、A5-2。 |
30 | A棟樓梯間後側增加開窗,詳A1-6。 |
31 | 平面圖補充樓梯數量法規檢討式,詳A1-8~A1-21。 |
32 | 立面配合平面門窗修正,詳A2-1~A2-3。 |
33 | 立面冷氣格柵修正,詳A2-3。 |
34 | 立面屋突層隔柵與滴水線修正,詳A2-1~A2-3。 |
35 | 剖面汙水坑筆誤配合平面修正,詳A3-1。 |
36 | A棟樓梯剖面修正,詳A4-1。 |
37 | E棟樓梯剖面配合平面修正,詳A4-1。 |
38 | F棟樓梯剖外側線板取消,詳A4-2。 |
39 | 結構圖配合平面修正。 |
40 | 原核准工程造價154,744,781元,變更後工程造價154,713,548元,減少32,233元 |
41 | 其餘同原核准。 |
42 | 本建築物(■第1次變更設計)掛號日期為 年 月 日(法令適用日為 104 年 12 月 2 日)。 |
43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信義區福民街45號。 |
44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3 年 11 月 26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45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01 月 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46 | 結構專業技師:李武駿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李武駿土木技師 。 |
47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博允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薛博允土木技師 。 |
48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復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候海樹土木工程技師 。 |
49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節能 )。 |
50 | 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
51 | 變更設計如有涉及消防變更者,應洽本市消防局取得審查核可證明。 |
52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53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四 區 。 |
54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55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56 | 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
57 |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
58 | 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
59 | 本建築物屬共構審查案件。(核准文號:106 年 3 月 21 日基府都建貳字第 1060014669 號函) |
60 | 本建築物屬加強山坡地審查案件。(核准文號: 106 年 03 月 21 日基府都建貳字第 1060014669 號函)。 |
61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62 | 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
63 | 自來水部份:請依105.1.21公水一服工字第10500002470號函辦理。(基地面前管線化量不敷使用,同意由東峰街引接並埋設用戶共同外線方式供水) |
64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1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65 | 本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將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之緊急電源容量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於申領使照前,應由專業技師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簽證之竣工圖說。(消防局) |
66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8 部。 |
67 | 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核准文號: 106 年 02 月 02 日基府都設壹字第1060204115號函) |
68 | 適用水土保持法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 106 年3月 7日基府產工貳字第1060209904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10日內應報本府產業發展處備查。 |
69 | 本建築物係都市設計案件,本次核准內容應於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後六個月內向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設計科)洽辦變更事宜。 |
70 | 本建築物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施工人員始得在場作業。 |
71 |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
72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
73 | 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若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者,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許可證明。 |
74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75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
76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77 | 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78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
79 | 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
80 | 應設置監測系統,並應於查驗階段檢附現場施做照片。(於使照領取後移交管委會) |
81 | 應檢具施工計畫向本府委託之機關團體申請召開說明會報備資料。 |
82 | 本建築物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83 | 屬加強山坡地審查案件應依內政部81年9月21日(81)台內營字第818490號函規定檢附營建綜合險、第三人身意外險及勞工保險之保險契約、保險單及收據影本。 |
84 | 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 8 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85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86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87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88 |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
89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90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計 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91 | 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 |
92 | 屬山坡地需提交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88.09.02台內營字第8874432號函)辦理。 |
93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
94 |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
95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96 | 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
97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98 | 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