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4 年 4 月 10 日(法令適用日為 104 年 4月 10 日)。 |
2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七堵區實踐路25 號。 |
3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3 年 11 月 26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4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01 月 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5 | 結構專業技師:民光結構土木環境技師事務所,技師:黃依典土木工程技師 。 |
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旭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 雷源嘉土木工程技師 。 |
7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保水、綠建材、節能、 )。 |
8 | 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
9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10 | 變更設計如有涉及消防變更者,應洽本市消防局取得審查核可證明。 |
11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倉儲區 。 |
12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3 | 本建築物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污水處理設備應送環保局審核。 |
14 |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
15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圍。 |
16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合計為2773.33 平方公尺(含有產權部分 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 2773.33平方公尺),共 戶。拆除門牌:基隆市 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原領有之建造執照: 年基府都(工)建字第 號,及使用執照: 年基使字第 號併案作廢),由 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 |
17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18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1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19 | 本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將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之緊急電源容量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於申領使照前,應由專業技師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簽證之竣工圖說。(消防局) |
20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 部。 |
21 | 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核准文號: 105 年 8月25 日基府都設壹字第1050045245 號函) |
22 |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
23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
24 | 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若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者,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許可證明。 |
25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26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
27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28 | 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29 | 基地外排水系統審核核准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現有排水溝離建築線超過1公尺以上) |
30 | 車道出入涉及道路範圍內之人行道修改核可證明。(工務處養護工程科) |
31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
32 | 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
33 | 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 1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34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35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36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37 |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
38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39 | 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 |
40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照片各乙份。 |
41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
42 |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
43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44 | 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
45 | 本案為增建案,原建物核發執照為80基使字第00081號,本次並未拆除。 |
46 | 本案為都市設計審議案件相關義務,依本府105年08月25日基府督設一字第1050045245號函及核備報告書辦理。(相關頁碼P3-11.P3-12.P3-13.P3-20.P3-21.P3-24至P3-31.P3-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