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屋面材質由薄膜變更為不?鋼板,屋頂鋼結構,建築物樓地板面積,高度及消防設備不變 |
| 2 | 原建(使)照申請基地為七堵區五堵段五堵北小段218等13筆地號,面積11908平公尺,101年6月12日合併為224-2,241-8,1205,1206等四筆地號,部分併入217地號,基地面積不變 |
| 3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4 年10 月 30 日(法令適用日為 104 年10 月 30 日)。 |
| 4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七堵區實踐路259 號。 |
| 5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92 年 08 月 19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 6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01 月 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 7 | 結構專業技師:京漢科技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賴冠互 。 |
| 8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 9 | 本建築物係屬公共工程。 |
| 10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公園用地 。 |
| 11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 12 |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
| 13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非屬山坡地範圍。 |
| 14 | 本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將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之緊急電源容量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於申領使照前,應由專業技師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簽證之竣工圖說。(消防局) |
| 15 | 本建築物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施工人員始得在場作業。 |
| 16 |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
| 17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
| 18 | 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若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者,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許可證明。 |
| 19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 20 |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
| 21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 22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屋頂) |
| 23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