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本案辦理變更起造人:原頂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康志鋒)、黃竹發等2名變更為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竹發)1名。 |
2 | 2.併案辦理設計人變更:原為蕭家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蕭家福、黃?萩等2名),變更為蕭家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蕭家福、何雨蓮等2名)。 |
3 | 3.原地號為基隆市仁愛區成功段117、118、119等3筆地號,現地號合併為基隆市仁愛區成功段117等1筆地號,基地面積同原核准(925㎡)。 |
4 | 4.本基地經基隆市政府107年6月22日基府產工貳字第1070228516號函同意本案申請基地屬山坡地劃出範圍,已無水土保持相關法令之適用。原106年8月31日基府產工貳字第1060236710號函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原則同意停止該計畫之施工及完工檢查。 |
5 | 5.原為地上十層地下三層一幢一棟27戶,變更為地上十四層地下三層一幢一棟21戶,減少6戶及原建築物總高度28.8m變更為49.9m,增加21.1m。 |
6 | 6.本次變更設計之施工工期變更:以3個月為基準+地下3層,每層4個月+地上14層,每層3個月+雜項工程(圍牆)6個月=63個月,增加18個月(至112年3月23日)。 |
7 | 7.各層樓地板面積變更,原總樓地板面積6578.79㎡變更為6808.93㎡,增加230.14㎡。 |
8 | 8.原總容積樓地板面積3552㎡變更為3551.97㎡減少0.03㎡,原設計容積率維持不變。 |
9 | 9.原總陽台面積374.76㎡變更為281.39㎡減少93.37㎡。 |
10 | 10.原總機電設備面積270.35㎡變更為476.74㎡增加206.39㎡。 |
11 | 11.建築面積原為482.45㎡變更為425.53㎡減少56.92㎡,設計建蔽率原為52.16%變更為46%減少6.16%。 |
12 | 12.實設空地原442.55㎡變更為499.47㎡增加56.92㎡。 |
13 | 13.原圍牆長度0m變更為83.68m增加83.68m(H:2M);原挖方為9259.21M3變更為9625.83M3增加366.62M3。 |
14 | 14.原總工程造價62,581,950元變更為72,384,075元增加9,802,125元。(新增圍牆及挖方造價) |
15 | 15.實設法定停車數量原為20輛變更為27輛增加7輛,停獎停車維持不變(30輛),自設停車數量原為7輛變更為0輛減少7輛,合計為共57輛,自設機車數量同原核准不變。 |
16 | 16.原地下室開挖面積檢討704.39㎡變更為696.08㎡減少8.31㎡。 |
17 | 17.補列原核准雜項工作物概要表-挖方9259.21M3。 |
18 | 18.結構配合變更。 |
19 | 19.綠化面積及配置配合變更。 |
20 | 20.原計畫道路配合開闢範圍筆誤,併案申請更正開闢範圍。 |
21 | 21.立剖面配合變更。 |
22 | 22.原使用用途集合住宅、店舖、辦公室變更為店舖(G3)、辦公室(G2)、一般零售業(G3)。 |
23 | 23.原建築物概要表:地下二層原誤植高度2.75M更正為2.6M;地下三層原誤植高度4M更正為3.75M。 |
24 | 24.其餘同原核准。 |
25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 |
26 | 本建築物(■第 1次變更設計)掛號日期為 110年2月2日(法令適用日為 101年12月4日)。 |
27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仁愛區精一路24號。 |
28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仁愛區精一路24號。 |
29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30 | 結構專業技師:科建聯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蔡欣晏。 |
31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緯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迺楨。 |
32 | 本建築物係依基隆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興建之建物。增設地下 1層15 輛、地下2層15輛。並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依停車場法相關規定申領停車場登記證,對外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且就營業管理規範應納為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附件。 |
33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保水、綠建材、節能、 )。 |
34 | 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
35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36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商業區。 |
37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38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39 | 本建築物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 |
40 |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
41 | 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
42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圍。 |
43 | 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
44 | 除本次變更項目外,其餘注意事項同原核准。 |
45 | 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經交通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之鼓勵增設停車空間營業管理規範;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應依停車場法相關規定申領停車場登記證,對外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前項營業管理規範應納為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附件。 |
46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47 | 103年1月2日核發建案併拆除執照。 |
48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1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49 | 本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將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之緊急電源容量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於申領使照前,應由專業技師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簽證之竣工圖說。(消防局) |
50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3 部,機械停車設備24 部。 |
51 | 本建築物已設置雨(中)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有效儲水量為 81.44立方公尺。 |
52 | 本建築物於使用執照核發時於附表內註記:「本案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
53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時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54 | 本建築物增設公用停車位計地下1層15 輛、地下2 層15輛應提供公眾使用。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592平方公尺(核計容積率為 64 %),與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 2960平方公尺(法定容積率為320 %)合計後,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為 3552 平方公尺,允建容積率為384 |
55 | 本建築物設置機械停車設備,該機械停車設備之車位形式、規格(長、寬、高淨尺寸)、操作方式、容車最大尺寸、管理維護規範(含管理維護方式、項目、頻率及經費概估)、使用年限、所有車位操作效率說明(各車進出時間/總吞吐所需時間)等內容,詳設計建築師及停車設備廠商簽認之設備說明書,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依設備說明書內容操作管理維護使用。 |
56 | 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上開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 |
57 |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
58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
59 | 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若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者,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許可證明。 |
60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61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
62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63 | 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64 | 結構外審審核核准證明。(委審單位:社團法人台灣土木技師公會 ) |
65 | 車道出入涉及道路範圍內之人行道修改核可證明。(工務處養護工程科) |
66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
67 | 配合開闢計畫道路核准證明。(工務處土木工程科) |
68 | 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
69 | 應設置監測系統,並應於查驗階段檢附現場施做照片。(於使照領取後移交管委會) |
70 | 本建築物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71 | 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 3部及機械停車設備 24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72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73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74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75 |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
76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77 | 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 |
78 | 車道出入涉及人行道修改勘查核可證明(建築物開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工務處養護工程科) |
79 | 配合開闢計畫道路勘查核可證明。(工務處土木工程科) |
80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計 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81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照片各乙份。 |
82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
83 |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
84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85 | 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
86 | 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
87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88 | 建築物鼓勵增設停車空間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及詳細平面圖上應加註或標示「於X層增設Y個營業用停車空間,為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所有權人以單獨編列建號辦理登記,並依停車場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對外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起造人或所有權人除得於適當位置設置管理員室外,應設置下列設施及設備,並負責其管理維護:(一)警示燈(二)反射鏡(三)於建築物進出口明顯位置設置動態剩餘車位顯示裝置及標示牌(標示牌規格)本條文所列各項設施及設備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施作完竣。 |
89 | 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經交通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之鼓勵增設停車空間營業管理規範;領得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內應依停車場法相關規定申領停車場登記證,對外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前項營業管理規範應納為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附件。 |
90 | 本案屬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審查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