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原ABC棟為地上3層地下0層,今變更B棟為地上3層地下1層。 |
| 2 | 本案變更設計B棟增設地下層面積682.42㎡,結構重新檢討及變更水土保持(因變更地下層為車道出入口,影響原擋土牆長度及排水等,詳A6-3圖),變更設計環境評估計畫書。 |
| 3 | 原核准土方數量1567立方公尺變更後增加2450立方公尺,合計4017立方公尺。 |
| 4 | 原核准工程造價29631000元變更後增加4524000,合計34155000元。 |
| 5 | 因業主考量當地停車需求,故增設停車位;原核准法定小型車停車數量30輛(法定停車14輛,自設停車16輛)變更增設地下層面積增加12輛,合計42輛(法定停車14輛,自設停車28輛)。 |
| 6 | 原核准法定機車停車數量15輛(法定停車15輛)增加37輛,合計52輛(法定停車15輛,自設停車37輛)。 |
| 7 | B棟壹樓原核准樓層高度3.6m變更增加0.4m,變更後樓層高度4.0m;B棟原核准建築高度10.0m變更增加0.4m,變更後建築高度10.4m。 |
| 8 | 本案原AC棟入口處,局部花台及圍牆去除。 |
| 9 | 因B棟增設地下層,故原工程期限18月,增加為22月。 |
| 10 | 本案申請變更設計增設B棟地下層時已興建完成基礎及牆壁,經本所估算施工面積佔B棟地下層面積(682.42平方公尺)之70%。 |
| 11 | 其餘不變。 |
| 12 | 本建築物(第 1 次變更設計)掛號日期為 103 年 09 月 19 日(法令適用日為 102 年 06 月 21 日)。 |
| 13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安樂區武崙街201號(附近)。 |
| 14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1 年 11 月 30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 15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01 月 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 16 | 結構專業技師:廖進雄建築師事務所,技師:廖進雄 。 |
| 17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卓卿仁大地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技師:卓卿仁 。 |
| 18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節能 )。 |
| 19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宅. (住1-1) 區 。 |
| 20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 21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 22 | 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
| 23 | 經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案(核准文號: 104 年 10 月 20 日 府授環管貳字第 1040360729 號),申報開工前應辦理公開說明會,並於會後45日內作成紀錄函送有關機關或人員。 |
| 24 | 本建築物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污水處理設備應送環保局審核。 |
| 25 | 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
| 26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 27 | 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
| 28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5 部。 |
| 29 | 本建築物已設置滯洪設施。 |
| 30 | 適用水土保持法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 104 年 02 月 05 日基府產工貳字第 1040204720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10日內應報本府產業發展處備查。 |
| 31 | 請領使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築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 32 | 本建築物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施工人員始得在場作業。 |
| 33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時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 34 | 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 15 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 35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 36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 37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 38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 39 | 車道出入涉及人行道修改勘查核可證明(建築物開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工務處養護工程科) |
| 40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計 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 41 | 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 |
| 42 | 屬山坡地需提交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88.09.02台內營字第8874432號函)辦理。 |
| 43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照片各乙份。 |
| 44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 45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 46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104年7月1日台水ㄧ工字第10400060170號函示『吉安開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送「安樂區新武段7地號土地新建案變更內容對照表」,仍應以本案供水計畫設置相關設備,係採揚水泵抽送至高地100噸配水池調節供水,以重力方式供應原重劃區內用戶,爰此,惠請貴府日後協助督促建商務必完成該100噸蓄水池,始得核准使照』。依上開內容自來水公司要求本府督促該市地重劃區內建商務必完成該100噸蓄水池,始得核准使照。且依依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記載有關供水方式為「本案於基地入口附近設自來水中繼加壓站兼受水池,經揚水留泵送高第100噸配水池調節供水,採重力方式供應至各戶,揚水泵浦出水管處附近須加設靜音式逆止閥及洩壓閥(水錘控制),以確保供水安全,供水系統配置詳圖2.4-1。為提供較專業之維護及方便各住戶起見,自來水設備(含管線,加壓設備及配水池等)需依照自來水公司標準辦理細部設計及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後,將自來水設備移交自來水公司操作及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