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建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節能) |
2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特住二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3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4 | 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時應自行拍照存證。 |
5 | 本案拆照併案申請。(102)基府都拆字第00027號。 |
6 | 本案首次掛號日期:102 年 9月23 日(法令適用日期: 102年9月23日)。 |
7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8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9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10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劃(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整地執照應予使用執照申請時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 |
11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12 | 檢具道路分割完竣之土地謄本及地籍圖。(86.6.26基府工管字第053765號函) |
13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14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5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6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照片各乙份。 |
17 | 本建物停車空間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應繳納 441,973 元。 |
18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19 | 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1 年 5月11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版本。 |
20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1 月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