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停車位依「基隆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管理使用自治條例」 |
2 | 本建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節能) |
3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商業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4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檢第56條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5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6 | 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時應自行拍照存證。 |
7 | 本案拆照併案申請。 |
8 | 本案首次掛號日期:100年8月5日(法令適用日期:100年8月5日)。 |
9 | 本案依100.8.16基府產工貳字第1000084094號函非屬山坡地範圍。 |
10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11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12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13 | 基地外排水系統審核核准證明。(工務處下水道科) |
14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劃(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整地執照應予使用執照申請時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 |
15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16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17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8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9 | 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工務處下水道科) |
20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 |
21 | 本建物停車空間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應繳納1621731元。 |
22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照片各乙份。 |
23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24 | 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00年6月30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版本。 |
25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