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2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住宅 區(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3 | 本建物附設無障礙設施,辦理使用執照前需先向使管科取得完工勘檢許可。 |
4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檢第56條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5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6 | 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時應自行拍照存證。 |
7 | 本案首次掛號日期: 100年2 月11 日(法令適用日期:100年2月11日)。 |
8 | 本案依本府99.2.12基府都計貳字第0990141477號函同意免設騎樓及人行道路段。 |
9 | 六樓以上或戶數30戶以上應檢具垃圾收集場、防治污染計劃等證明。(環保局) |
10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11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12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13 | 消防設施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14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劃(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整地執照應予使用執照申請時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 |
15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16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17 | 昇降設備(包含汽車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18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9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0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21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 |
22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照片各乙份。 |
23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本處使管科) |
24 |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
25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26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