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2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山坡地保育(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
3 | 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本建物用途組別為: C-1 。 |
4 | 監測系統或基地構造與擋土設施長期維護計劃說明書應移交管委會。 |
5 | 本建物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之期限辦理申報。(內政部營建署92.04.16營署建管字第0920019944號函辦理) |
6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 |
7 | 依97.06.26總收文0970058320號函准更正起造人通訊地址正確為桃園縣大園鄉田心村二鄰田心27-2號,依97.7.2核准加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