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2 | 2.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機關用地,工業 區(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
3 | 3.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本建物用途組別為: D-2 。 |
4 | 4.本建物有設置無障礙設施。 |
5 | 5.本建築物之昇降設備維護,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
6 | 6.本建物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之期限辦理申報。(內政部營建署92.04.16營署建管字第0920019944號函辦理) |
7 | 7.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 |
8 | 依95.3.6核准加註95.3.2總收文0950022624號函准更正1樓為510.49平方公尺,2樓為418.91平方公尺,建築面積為704.63平方公尺,總面積為1030.352平方公尺,設計建蔽率為13.33%,設計容積率為24.18%,工程造價為5151760元,建物門牌更正為工建北路1-2號,餘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