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建物係依照台灣省推行建築基地綠化執行要點興建。 |
2 | 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本建物用途組別為:H - 2, - ,- 。 |
3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住二 區(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
4 | 本建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之證明文件 111,820 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 |
5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 |
6 | 依93.12.17總收文號0930133628號函准更正1樓停車位面積12.23平方公尺,住宅面積為256.22平方公尺,依93.12.22核准加註 |
7 | 依93.12.31總收文0930139355號函准更正起造人棟別,准94.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