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依109/07/23基府都建貳字第1090038620號函監造人過世,工程確實在有效期限內完工並同意免監造人會同,准予辦理使用執照。 |
2 | 一樓樓層高度為2.7~4.8M,屋頂突出物樓層高度為1.5~2.2M。 |
3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88年9月23日(法令適用日為96年12月11日)。 |
4 | 本建築物屬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案件。 |
5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205部,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
6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宅區(非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
7 | 本建築物屬環境影響評估案件。 |
8 | 本建築物屬加強山坡地審查案件。 |
9 | 本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 220 輛、自設 0 輛,合計 220 輛。 |
10 |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H-2。 |
11 | 本建築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證明文件,計提撥2,439,300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12 | 監測系統或基地構造與擋土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應移交管委會。 |
13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14 | 本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起造人應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之移交程序。 |
15 | 本建築物領有107年5月10日基府都室內裝修字第0027號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
16 | 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1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17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96年5月24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18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94年12月21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19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20 | 本建築物屬交通影評估案件。 |
21 | 監造人往生依109年7月23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090038620號函同意免監造人會同。 |
22 | 文通改善計畫依107年11月8日基府交規貳字第1070066259號函建議於社區管理委會成立後由開發單位進行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