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依建築法第53條竣工展期一年及依109.05.19基府都建壹字第1090215472A號函,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一年,再依110.06.17基府都建壹字第1100227086A號函,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一年。 |
2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108年12月26日(法令適用日為 108年2月18日)。 |
3 | 本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構造、綠建材、節能 ) |
4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5 | 本建築物屬公共工程。 |
6 | 本建築物設有無障礙設施。 |
7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學校用地。 |
8 | 本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 41輛、自設0輛,合計41輛。 |
9 | 本建築物係依內政部令頒之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興建之建築物。 |
10 |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D-4。 |
11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12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13 | 本建築物領有 111年5月6日基府都室內裝修字第0032號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
14 | 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1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15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07年3月27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16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