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併案辦理變更使用. |
2 | 併案辦理室內裝修. |
3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9年10月23日(法令適用日為 109年10月23日)。 |
4 | 本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節能 ) |
5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6 | 本建築物屬公共工程。 |
7 | 本建築物設有無障礙設施。 |
8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公園用地、社教機構用地。 |
9 | 本建築物屬環境影響評估案件。 |
10 | 本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 84 輛、自設 5輛,合計 89輛。 |
11 | 本建築物屬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之公共場所。 |
12 |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D-2。 |
13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14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15 | 本建築物領有111年4月28日基府都室內裝修字第 0029號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
16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8 年11月4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17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