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110年12月9日(法令適用日為 108年11月5日)。 |
2 | 本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節能 ) |
3 | 本建築物設有無障礙設施。 |
4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二)。 |
5 | 本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 2 輛、自設 0 輛,合計 2 輛。 |
6 |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G-3,H-2。 |
7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8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9 | 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1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10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8 年8月19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11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12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