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9年9月28日(法令適用日為109年9月28日)。 |
2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3 | 本建築物屬公共工程。 |
4 | 公有建築物興辦機關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請領使照前如未完成設置公共藝術,應由都市發展處函告文化局列管。 |
5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學校用地(文中) 。 |
6 | 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 |
7 | 本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 42 輛、自設 0輛,合計 42 輛。 |
8 |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D-4。 |
9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10 | 監測系統或基地構造與擋土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應移交管理單位。 |
11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8年8月19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12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