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7年04月11日(法令適用日為 106年10月05日)。 |
2 | 本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節能 ) |
3 | 本建築物設有無障礙設施。 |
4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一 區 。 |
5 | 本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 12 輛、自設 7 輛,合計 19 輛。 |
6 |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H-2。 |
7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8 | 本建築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證明文件,計提撥309,100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9 | 監測系統或基地構造與擋土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應移交管委會。 |
10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11 | 本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起造人應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之移交程序。 |
12 | 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1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13 | 本建築物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
14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3年 11月26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15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01月 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